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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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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第5條
當事人申請醫事專業諮詢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向受託法人提出;受託法人應予輔導並協助當事人申請。 前項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經形式審查發現有缺漏並得補正者,受託法人應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內補正,但經當事人請求,得予展延。 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無缺漏,或已依前項規定於期限內補正,並向受託法人繳納費用新臺幣六千元者,受託法人應予受理;當事人已繳納之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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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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