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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醫事機構,以左列機構為限: 一、醫療機構。 二、護理機構。 三、藥商及藥局。 四、衛生財團法人。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須聘僱第四條所定人員執業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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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