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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 第12條

醫事檢驗人員執行業務時應備檢驗簿冊,記載被檢人姓名、性別、年齡 籍貫、職業、住址及檢驗結果。 前項檢驗簿冊應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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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