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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2條

經認可得辦理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業務 之醫事檢驗團體,應依據核定計畫書辦理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 採認與收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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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