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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 之醫事檢驗師,其應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日期,依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 日期。 前項醫事檢驗師於本辦法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後,原發執 業執照所載應辦理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前,首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變更 執業處所或復業者,其繼續教育積分之計算,依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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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