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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 第10條
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醫事檢驗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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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
第9條
醫事檢驗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應依本…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醫事檢驗師或…
第3條
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
第4條
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
第5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醫事檢驗所,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書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
第6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醫事檢驗所核准登記事項如下: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二、負責醫事…
第7條
醫事檢驗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第8條
醫事檢驗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
第9條
醫事檢驗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應依本…
第11條
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其檢查及資料蒐集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
第1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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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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