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事檢驗師法 › 第6條

醫事檢驗師法 第6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醫事檢驗師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