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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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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第7條
法醫部門應具下列設施: 一、法醫解剖室:包括體重磅秤平台、錄音、錄影設備、解剖台(含抽氣及廢水處理設備)。 二、法醫相關實驗室及認證:包括病理、毒物、血清及DNA等鑑定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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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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