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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2條

領有醫師證書,且未有醫師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醫師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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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