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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懲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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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懲戒辦法 第23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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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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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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