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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懲戒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通則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 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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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醫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千…第3條醫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第5條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第6條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各該設置機關就其職員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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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