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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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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專案小組進行醫療事故專案調查時,召集人得聘請專家三人以上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提出初步調查意見,送專案小組會議審議後作成調查報告。 前項調查,得視需要至實地調查,並通知醫療事故有關人員到場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第一項調查報告,應包括事實、分析、結論及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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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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