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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11條

試驗委託者與受託研究機構間之職責分工,應以書面訂定協議。試驗委託者應對臨床試驗數據品質及完整性,負最終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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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