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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 第16條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16條
試驗委託者應將下列資訊,通知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並作出相應處理: 一、影響臨床試驗安全性、合理性及其他影響受試者權益之重大資訊。 二、醫療器材有瑕疵導致不良反應之虞者。 三、其他與臨床試驗有關之重要資訊。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必要時,試驗委託者應修正試驗計畫書、主持人手冊、受試者同意書及相關規定,並報經審查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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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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