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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3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進行查核,並要求提供臨床試驗有關之資料。 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對前項之查核與要求,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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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