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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4條

試驗委託者應擬訂臨床試驗計畫,經審查會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 試驗主持人及臨床試驗機構應依前項核准之計畫,執行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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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