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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52條

前條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得隨時撤回同意。 臨床試驗機構對不同意參與臨床試驗者或經前項撤回同意之受試者,應執行常規治療,不得減損其正當醫療權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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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