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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 第58條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58條
臨床試驗機構或試驗委託者申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二、臨床試驗計畫書及其中文摘要。 三、受試者同意書。 四、個案報告表。 五、試驗主持人及臨床試驗機構之資格證明。 六、
第二十五條
之評估報告書。 七、臨床試驗可能之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措施及相關文件。 八、試驗主持人手冊。 九、試驗用醫療器材臨床前資料及說明書。 臨床試驗由臨床試驗機構提出申請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一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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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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