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 第7條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之檢查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參加。 檢查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檢查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說明檢查目的,並得就違反本法或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規定之行為,為保全證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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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