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 第25條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25條

販賣業者應鑑別及管制不符合要求之產品,防止非預期之使用或交貨。 販賣業者為符合前項之要求,應就不符合原製造業者要求之產品,以書面訂定鑑別、記錄、區隔、評估、廢棄之管制及權責界定程序。 販賣業者應將第一項之不符合情況,及後續採行之評估、調查與決策形成理由,製作紀錄並保存。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