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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28條

販賣業者應採取矯正措施,去除產品或運銷系統不符合事項之發生原因,防止其再發生。 前項矯正措施之實施,不得無故遲延;其措施內容之訂定,應以不符合事項之影響程度為依據。 為實施第一項矯正措施,販賣業者應以書面訂定下列事項之程序: 一、客戶申訴及其他不符合事項之審查。 二、不符合事項原因之判定。 三、矯正措施採行與否之評估。 四、矯正措施之規劃、訂定、實施,及運銷系統文件之必要更新。 五、矯正措施無牴觸法規,及不減損醫療器材安全與性能之查證。 六、矯正措施實施情形及其有效性之審查。 販賣業者應就第一項不符合事項所為之調查及矯正措施實施結果,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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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