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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第2條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品質管理系統檢查,應填具申請書,檢附附表一所定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屬國外製造之輸入醫療器材者,應由代理輸入之醫療器材商,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第一項文件、資料,有欠缺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文件、資料,應以中文或英文記載;非以中文或英文記載者,應另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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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