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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26條

從事影響產品品質工作之人員,應具備必要之技能或經驗,或接受適當之教育及訓練,確保得勝任其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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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