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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 第29條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29條
為確保產品製造之品質,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工作環境之規範,並應予以監控及管制。 前項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人員與產品或作業環境接觸,足以影響醫療器材安全或性能者,其人員健康、清潔及服裝條件。 二、確保於特殊環境條件下工作之臨時人員,其應具備之能力或受具備該等能力之人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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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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