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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 第34條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34條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下列客戶溝通事項: 一、產品資訊。 二、客戶詢問、合約或訂單之處理。 三、申訴及其他客戶回饋。 四、建議性通告。 前項事項,製造業者應依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通知或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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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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