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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57條

製造業者應鑑別、確認、維護及保全客戶所提供製造、使用,或構成產品一部分之工具、儲存設備、運輸車輛、開發設計、材料,或其他有形或無形之資產。 前項資產有遺失、損壞或不能使用者,製造業者應通知客戶,並製作紀錄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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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