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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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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第5條
醫事機構應依下列期限為
第三條
之通報,並副知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 一、
第二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自發現之日起七日內。 二、
第二條
第三款至第六款:自發現之日起十五日內。 醫事機構辦理前項通報,得要求醫療器材商提供通報表相關資料;醫療器材商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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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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