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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醫療器材委託製造核准: 一、委託者或受託者之醫療器材商執照,經撤銷或廢止。 二、受託者之醫療器材製造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三、委託者或受託者提出雙方委託製造關係已不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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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