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 第14條

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所定報告,應以正體中文登載,不得自行刪減項目或以「詳見附件」方式為之;登載之附件,非正體中文或英文者,應另登載正體中文或英文譯本。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