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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第16條
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6條
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外部網路入侵防範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系統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前項所稱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遞送或其他商業交易活動。 第一項第五款對策及第六款機制,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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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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