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第21條

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21條

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八款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銷毀: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方法、時間或地點。 前項措施應製作紀錄,並至少留存五年。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