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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5條

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者,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規劃、訂定、檢討及修正安全維護措施,並納入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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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