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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技術人員如下: 一、製造業者: (一)製造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人員。 (二)製造非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人員。 二、從事輸入或維修之販賣業者: (一)輸入醫療器材技術人員。 (二)維修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人員。 (三)維修非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人員。 同一業者聘僱前項各款技術人員,應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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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