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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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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輸入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於醫療器材製造業或販賣業,從事醫療器材製造或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文件資料準備、程序管理及送件實務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三、最近五年內曾接受至少二十小時以上之教育訓練;其教育訓練包括下列課程: (一)我國醫療器材相關法令。 (二)醫療器材產品製造品質管理系統。 (三)查驗登記文件資料準備及程序管理。 (四)查驗登記送件實務。 (五)醫療器材產品上市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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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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