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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第三條第四條技術人員,其業務如下: 一、專任駐廠監督醫療器材製造流程。 二、管理醫療器材品質系統文件。 三、管理醫療器材不良事件。 四、管理醫療器材安全監督事項。 五、督導、管理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準則規定事項,並協助提供技術說明或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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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