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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及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3條

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目及第四款第五目至第九目之查核人員及專家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向被查核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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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