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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3條

查驗登記申請案,除別有規定外,其檢驗規格之審查、送驗作業與技術性書面作業同時進行。 前項作業流程,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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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