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第16條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6條

申請輸入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暨切結書正本。 二、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三、製造廠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但依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適用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精要模式之品項,免附本款資料。 申請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如係委託製造或檢驗者,應符合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規定,其仿單目錄、使用說明書及其詳細中文譯稿、包裝、標籤、產品之結構、材料、規格、性能、用途、圖樣等相關資料、臨床前測試及原廠品質管制之檢驗資料等技術性文件應留廠備查,必要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命提出相關資料。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得以書面或網路為之。以書面申請者,申請書應由申請商簽章;以網路申請者,應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工商憑證為之,並得免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