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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4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依領證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證書費,辦理領證手續。 須送驗之醫療器材,申請人應依送驗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檢驗費,並檢附足供檢驗所需之樣品,辦理送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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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