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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6條

申請案件如有不符規定而得補正之情形時,申請人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補正期限為二個月。 申請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於補正期滿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延期一個月,且延期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或延期一個月後仍逾期未補正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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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