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 第14條

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檢驗機構之設備、人員編組、品質管理、作業程序、檢驗能力及檢驗紀錄,進行查核,並得要求其就認證範圍之檢驗業務提出報告;必要時,得進行不定期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檢驗機構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機構辦理之能力試驗;其參加費用,由檢驗機構自行負擔。 檢驗機構對於前二項之查核、提出報告及參加能力試驗之要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