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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 第8條
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8條
認證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驗機構名稱。 二、實驗室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三、經認證之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範圍及報告簽署人。 四、認證證明書核發之年、月、日及認證編號。 五、認證有效期間。 檢驗機構應將認證證明書揭示於該機構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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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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