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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 第21條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21條
經認證之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停止其全部或部分檢查業務;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一、未具備
第八條
規定之要件。 二、未依
第十九條
第六款規定保存文件、資料或紀錄。 三、檢查業務之品質或效率不佳。 四、其他違反委託事項、行政契約或法規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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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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