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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依本法
第三十一條
規定公開或提供之資料,包括醫療器材商依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規定,辦理查驗登記或登錄時所檢附之資料。 前項資料公開之方式如下: 一、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其他政府出版品。 二、利用政府電信網路傳送或於政府網站公開。 三、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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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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