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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受理檢舉之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前項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有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安全之行為或有發生之虞者,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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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