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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29條

下列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與許可證核發或登錄之條件、程序及審查基準。 二、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變更查驗登記或登錄事項之條件及程序。 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許可證展延、換發及補發之程序。 四、依前條規定辦理年度申報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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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