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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5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器材品項,其輸入時應經抽查、檢驗,合格後始得放行。 前項醫療器材之品項、抽查與檢驗項目、方式、方法、範圍、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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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