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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五款第五目及第六款第五目至第十目之查核,查核人員及專家之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向被查核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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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