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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13條

許可證之登記事項、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有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變更者,應檢具附表四之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中文品名。 二、英文品名。 三、原廠標籤、說明書或包裝。 四、成分、材料、結構、規格或型號。 五、效能、用途或適應症。 六、製造業者名稱。 七、製造業者地址或製造國別。 八、許可證所有人。 九、許可證所有人名稱。 十、製造許可編號。 許可證或標籤、說明書或包裝之核定文件有遺失或污損時,應檢具附表四之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申請補發或換發。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發現前二項文件、資料有不備,其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第二項補發或換發許可證之申請,申請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許可證。屆期未完成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第一項、第二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原許可證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加蓋章戳後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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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