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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第12條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共同清除機構營運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如下: 一、核准字號及日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組織。 四、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主任管理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清除設施用地地點。 七、清除醫療廢棄物之種類及代碼、數量、清除車輛車號、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等相關事項。 八、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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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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